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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收到博客來的寄書 : 跑壘學 (相關文章連結請按我)

這幾天也利用空檔把書給看過了

剛好上個月有個經典的 play,我一直很想看看書裡會不會有敘述

後來想想,在這個 play 出來前,書本都已經付梓了吧? 當然來不及收錄啊!

不過

剛好趁著這本書讀後,也來談談自己的想法

 

首先,先介紹一下這個 play (影片連結請按我)

發生在今年 (中職33年) 4月15日,富邦 vs 中信兄弟的比賽

三局下,輪到中信兄弟的進攻,

第一名打者江坤宇安打上壘、第二名打者王威晨因游擊手李宗賢失誤而上壘 (同時江坤宇推進到三壘)、第三名打者李聖裕再次因為游擊手李宗賢失誤而上壘 (同時江坤宇回來得分、王威晨推進到三壘),

然後輪到第四名打者,也就是第三棒DH的周思齊,擊出投手前內野滾地球,投手江少慶接到球以後,選擇傳本壘要抓王威晨 (打者周思齊因野手選擇上壘),

當時王威晨跑到剩 1/3 的距離吧... 而捕手張進德則站到本壘左方,也就是沒有守在本壘板,而是站在進入本壘的跑道上等著要觸殺跑者王威晨,

但是他接到球以後還來不及 tag,他就跌倒了 (可能重心不穩還是怎樣),同時間王威晨經過他的時候,本能的就是閃他、本能的就是偏離跑道不讓張進德有碰到他的機會,

當我還沒有看過規則之前,會覺得王威晨這樣的跑壘很正常啊! 如果他不閃開跑,不就被捕手 tag out 了嗎? 為了要避免被觸殺,當然要閃啊!

但是看過規則之後,就會知道王威晨的跑壘是錯誤的,

依據棒球規則 5.09 (b) 跑壘員出局 Retiring a Runner

在下列情況下應被判出局 : (1) 跑壘員為避免被觸球,離開壘線路徑3呎以上者。但為避免妨礙野手處理擊出球者除外。跑壘員之壘道確立於當發生企圖觸殺行為時,從跑壘員至其企圖安全抵達之壘之直線。或 (2) 踏觸一壘後離開壘線路徑,明顯地放棄進佔次壘。(以上條文內容可參考CPBL官網)

也就是依據 5.09 (b) (1),跑者如果為避免被觸球而跑離3呎線之外,是應該被判出局的,所以正常情況下,王威晨的這個跑壘是出局的,

但是,最後被判 safe,裁判的說明是,因為捕手張進德在跑者跑離三呎線的那個時點,並沒有做出觸殺的動作 (因為當時他跌倒了,所以當然沒有觸殺的動作出來),因此跑者就沒有偏離三呎線的問題,就不受這條規則拘束。

 

當天這個爭議判決一出來,立刻引來很多專家、球評、甚至各知名 YouTuber 都發表個人的看法,大部分的人雖然覺得有爭議,但還是都支持裁判的判決。

確實,如果用「有沒有做出觸殺動作」來當作要不要遵循三呎線規範,那麼,這個 play 在陰錯陽差之下,張進德確實沒有做出觸殺動作,

但是,我反覆讀了這條規則,寫的明明就是 : 『在下列情況下應被判出局 : (1) 跑壘員為避免被觸球,離開壘線路徑3呎以上者。』請問,王威晨跑離三呎線,難道不是為了避免被觸球嗎? 

今天如果不是張進德站出來壘線旁,王威晨會跑離三呎線嗎? 他跑離三呎線,不就是為了避免被張進德觸球嗎? 

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好了,今天張進德如果是守在本壘板,沒有站在壘道上做觸殺,而王威晨跑壘過程中,天空突然落下東西掉在壘道上 (例如小鳥掉落或是球迷丟東西下來),那麼跑者為了避免撞到東西,必須跑離三呎線,那這種情況才是這條規則所說的『 (1) 跑壘員為避免被觸球,離開壘線路徑3呎以上者。』的例外,不是嗎?

這規則要排除的不應該是我舉例的這種情況嗎? 怎麼會是因為捕手沒有做出 (完成) 觸殺動作,就跟著排除適用了呢?

退萬步言,規則也寫了『跑壘員之壘道確立於當發生企圖觸殺行為時,......。』請問,這裡寫的難道不是『當發生企圖觸殺行為』嗎? 為什麼要用「沒有做出觸殺動作」來做解釋呢?

張進德站出來,站到壘道旁接球後,難道不是「企圖觸殺」嗎? 不然是站出來看熱鬧嗎? 

不管他有沒有跌倒,他站出來就是要「企圖觸殺」了,

既然已經有「企圖觸殺」的行為了,不就應該成立跑者應遵循三呎線規則嗎?

我怎麼看,都看不懂裁判的判決,到底跟規則有沒有牴觸呀?

專家們也有人替這個判決緩頰,認為有沒有「企圖觸殺」是裁判的主觀認定 (就好比,好壞球的認定,是裁判的主觀認定,不容挑戰),如果要這樣凹,我也沒話說,只是覺得,當一個判決融入太多「主觀認定」時,這不會是一個好的、令人折服的判決。

 

看過「圖解跑壘學全書」一書後,書中另外有提到一個觀念,

是關於聯盟規則補述4.15,大意是說,當野手正在壘線附近處理擊出球,而跑壘員為了避免妨礙野手守備,或避免跑於壘線附近遭野手觸殺,而先行跑出壘線時,應視野手接球與跑壘員相關位置而定;若是屬前後位置之觸殺時,則不視為偏離三呎線,除非追擊時跑壘員再往外偏離壘線,始可認定偏離三呎線。

書中提到的這一個觀念,就是跑者與守備員的『相對位置』,如果守備員沒有完成觸殺,而跑者已經通過守備員,則相對位置在相關規則中並不屬於偏離三呎線的範圍。

如果用這個概念來解,或許就說的過去,在本案案例裡,王威晨跑經張進德時,在那個『相對位置』時,張進德有沒有做出觸殺動作,就會影響到跑者有沒有適用三呎線規則的判斷,

只是,我還是覺得,補述規則硬要加上「相對位置」的概念,有點逾越了本法的規定,因為本法講的只是「企圖觸殺」而已呀! 

而且,不覺得這條補述規則的觀念跟本法有點牴觸嗎? 本法說[跑壘員為避免被觸球,跑離三呎線,應被判出局],而補述規則說[當野手正在壘線附近處理擊出球,而跑壘員為了避免跑於壘線附近遭野手觸殺 ...... 則不視為被觸殺],同樣的情況、同樣都是為避免被 tag,本法規定直接說出局,規則補述則說要看相對位置,如果是前後位置之觸殺,就不算出局...... 這樣的規定,真的ok嗎?

((補充))

CPBL規則補述 4.15 觸殺偏離三呎線外之規定

(B) 野手持球需做出觸殺動作,跑者偏離進佔壘之連結線左右三呎線外,始可成立偏離三呎線。(C) 野手於壘線附近處理擊出球,跑壘員避免妨礙守備或遭觸殺而先跑出壘線,此時野手持球觸殺跑壘員,不得以先行跑離壘線為由認定偏離三呎線。應視野手接球觸殺與跑壘員相關位置而定......。

 

 

我也不是專家,以上也是我的個人意見,很希望有更明確的解釋讓我信服,

真心希望如果還有下一本跑壘學的進階版的書的話,能夠更深入的講解一些爭議案例,可以從正反二面的意見都揭露,不一定要給答案,就好像社會科學沒有一定對的答案,

我也了解凡是判決一定都會有人服氣有人不服氣 (身為常常要做出決定的工作,我太了解這種感受),只是希望我的疑惑能有個獲得解說的管道,既然許峰賓教練有心要推廣跑壘學,那麼,把規則講清楚說明白,我覺得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點。

以上淺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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